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一、依據國教署115年10月1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50093582號書函辦理。
二、兩岸教育交流目的,在於促進相互瞭解與溝通,學校應遵守兩岸政策立場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(下稱兩岸條例)等法令規定,秉持對等尊嚴原則,辦理各項教育交流活動。
三、教育部於108年建置「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」,凡以學校名義組團或我方學生赴大陸地區進行學生教育交流活動,或大陸地區學生組團至我方學校與我方學生進行教育交流活動,不論實體、視訊(線上)等交流形式,於活動起始日1個月前至前揭平臺之「教育交流活動」頁面登錄,並於活動完成後1個月內至「事後登錄」回報活動概況。此外,學校如有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之情事(無論實體或線上),應於公告日前或公告日起3日內至前揭平臺之「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」頁面登錄。
四、請學校加強宣導學生自行參加校內外機關(構)、單位、社團、系學會、民間基金會(或協會)辦理或學校教職員生自行招攬校內外學生赴陸交流活動(如於社群平臺發布相關資訊),應主動回報學校,各校亦應至前揭平臺填報。
五、學校及教師辦理學生赴陸交流活動、學生參加赴陸交流活動(含實習),以及學校(含教職員生)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,應落實至前揭平臺填報,並遵守兩岸政策立場及法令規定,秉持對等尊嚴原則,對陸方主動邀約活動應提高警覺(如全額免費、落地接待等),亦應注意活動目的、辦理單位、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,不應涉有政治目的或政治性內容,避免協助或配合陸方宣傳。
六、國教署重申請學校務必依上開規定確實辦理,校內應強化自我檢覈與內控機制,並妥善保留交流活動之相關紀錄,以配合主管機關不定期查察所轄學校填報及落實情形。
七、大陸委員會(下稱陸委會)自113年6月27日起調升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旅遊警示為「橙色」,建議國人避免非必要旅行,爰請加強宣導當前兩岸情勢與政府政策,提醒師生赴陸交流風險及挑戰,以落實保障我學生人身安全與權益。
八、陸方115年7月31日公布《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》,訂於同年9月15日起正式施行。依陸委會新聞稿指出,陸方「出入境新規」第3條明定,移民管理機構、簽證機關在核實出境入境人員的身分、申請事由時,可以詢問相關情況,要求出示有關文件、資料、電子數據等信息;第4條規定,違反出口管制、技術進出口管理等規定,可能危害產業、技術安全可不准出境;第6條更規定若影響國家安全或偵查等情形,可不告知當事人不准出境的事實、理由、依據和救濟途徑。請學校所屬教職員與學生赴陸注意人身安全,落實風險管理(如附件)。
九、陸委會亦設有「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」系統,建議學校師生如擬赴陸港澳交流,事先於該系統進行登錄(網址:https://www.mac.gov.tw/cp.aspx?n=015A70099E11C8A8),俾利政府即時提供必要的協助,以維護人身安全。
十、學校如對活動辦理單位、目的、行程及內容有相關疑義,應函詢陸委會釐明及確認後始得辦理。
十一、前揭平臺填報操作問題,請洽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,電話:(06)2435163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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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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