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「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禁用新興菸品(電子菸)實施要點」自110年1月18日起生效。
該要點之重要規定略以如下:
(一)新興菸品:指類菸品(如電子煙、加熱式菸品)與其他菸品。
(二)使用新興菸品:指吸用、嚼用、含用、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新興菸品,或攜帶已點燃或已啟動使用功能新興菸品之行為。
(三)禁用範圍係菸害防制法第15條及第16條所定位於本府各機關、學校範圍內之禁止吸菸場所及本府各機關、學校公務車輛。
電子菸防治相關影片連結https://www.e-quit.org/CustomPage/HtmlEditorPage.aspx?MId=1301&ML=2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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