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輔導室|
一、依據本府109年1月6日府民宗字第1086039545號令修正發布 「臺北市傑出市民遴選作業要點」辦理。
二、依前揭要點第2點規定,本市市民品德操守良好,最近3年 內有下列事蹟之一者,得由個人或機關團體推薦參與傑出 市民遴選: (一)發明或著作,經相關主管機關核定,對本市市政建設確 有重大貢獻者。 (二)對本市市政興革提出具體建議或改進措施,經本府採納 辦理,有重大具體績效者。 (三)積極參與推展社會公益活動,促進社會和諧,具有重大 貢獻者。(四)對國民外交具有重大績效者。 (五)具有其他特殊優良事蹟,足堪社會表率者。
三、本市市民具上開事蹟者,得依規定由個人或機關團體詳細 填具推薦表一式2份連同相關佐證資料,函送本府民政局進 行審查及遴選作業。
四、檢送「臺北市傑出市民遴選作業要點」、「臺北市傑出市 民推薦表」及「臺北市傑出市民個人資料查詢同意書」各1 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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