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教師|
一、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09年6月11日藝演字第 1090001651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比賽修正重點為連續2年(106、107學年度)均獲得同類組 決賽特優者,得逕行參加決賽等規定,請各校詳閱實施要 點。前開實施要點同時公告於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站 (http://www.arte.gov.tw)。
三、另本市109學年度學生創意戲劇比賽實施計畫將依旨揭實施 要點據以修正後函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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