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資訊組|
一、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9年2月17日北市衛健字第 1093107978號函辦理。
二、為維護學生健康視力,有效管理並輔導學生正確使用電 腦、行動電話等3C產品觀念,有限度地保障學生使用電子 3C產品之權利,減少3C產品對視力之危害,該局特修訂旨 揭使用建議供參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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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2020-03-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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